(潘荔红 报道)近日,深圳坪山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2022年第三批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及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案件进行了通报。
(一)深圳市祥虹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案。
2022年3月8日,深圳市坪山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深圳市祥虹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两项违法行为:一、该单位使用一台不带除尘功能的砂轮机,即该单位一楼生产车间正在使用一台不带除尘功能的砂轮机,经核查,不带除尘功能的砂轮机属于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二、该单位一名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即一楼生产车间一名正在从事焊接作业的从业人员张锦亿,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其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已于2022年3月8日责令该单位限期整改,2022年4月14日经复查,该单位已按期整改,不存在逾期未改正的行为。
该单位的第一项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七)项及《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版)(调整补充)》违法行为编号“1015”实施标准第一档第1点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单位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单位的第二项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及《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版)(调整补充)》违法行为编号“1007”实施标准第一档第1点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单位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决定给予该单位人民币40000元(肆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深圳市景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未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以及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案。
2022年3月9日,深圳市坪山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景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两项违法行为: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也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表现为该单位有从业人员107人,但该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未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具体表现为该单位存在一名从事低压电工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雷丰兴),在检查过程中未见雷丰兴的复审档案。已于2022年3月9日责令该单位限期整改,2022年4月19日经复查,该单位已按期整改,不存在逾期未整改事项。
该单位第一项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九十七条第(一)项和《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违法行为编号“1002”实施标准第三档第5点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处人民币60000元(陆万元整)罚款。该单位第二项违法行为,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八条和《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违法行为编号“1042”实施标准第一档第1点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3000元(叁仟元整)罚款。
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决定对该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63000元(陆万叁仟元整)罚款。